中國時報【陳志賢、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
刑事補償法前身的冤獄賠償法,實施五十多年來,只有一件司法官因冤獄遭求償的案例。男子呂新生因盜匪罪被多關五年多,獲得五百多萬元的冤獄賠償。當時的承審法官林丁寶及台高檢、板檢檢察官王秀灑、王春決,被認定疏忽造成冤獄,成為冤賠法首例失職司法官被求償成功案例。

這件冤賠追償案,被法界視為司法改革進步的象徵,在冤獄追償的約束機制上,終於開啟第一步,也打破以往冤賠都由「全民埋單」的觀感,對司法官更具有相當大的警惕作用。

九月一日甫上路的刑事補償法,規定刑事、軍法或少年事件當事人,若遭受不當冤獄,可依法請求國家補償。該法卅四條規定,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,但執行職務的公務員,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,致生補償事件者,補償機關於補償後,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,對該公務員求償,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算起,期限為二年。

陳肇敏等人被假扣押,國防部正是依前述規定。以江國慶案為例,未來陳肇敏等八人就必須連帶賠償國防部付出的一億多元補償金。法院受理後,陳肇敏等八人若現金、存款抵償金額不足,名下的資產,都可被拍賣抵充;若還不夠還可按月扣抵他們退休俸的三分之一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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